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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及上市奖励

发布时间:2019-08-29 12:16人气:

三、研发奖励
 
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补助
1、在郑东新区智慧岛、郑州高新区大数据产业园实施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整合资源为社会、政府、企业提供服务,重点推进工业、精准农业、交通物流、电子政务、惠民服务、数据安全等领域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市财政按应用示范工程投资额的 20% 给予资金补助。《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万、500万企业研发中心认定奖励
2、支持有条件的大数据企业与国内外知名高校和科研机构在郑东新区智慧岛、郑州高新区大数据产业园内建立研发中心和培训 基地。对大数据领域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各类研发中心,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资助。同一级别的研发中心不重复资助,省级以上补足差额。《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50万、100万元国家级研发中心补贴 
3、支持企业、郑州大学等驻郑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组建国内外一流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研发中心,吸引集聚国内外理工类杰出人才来郑发展。对新获批的国家、省级各类研发平台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补贴。《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智汇郑州”人才工程加快推进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的意见》
 
50-1000万元高新区研发机构奖励 
4、对当年新引进的国家重点高校、科研院所在高新区建设的独立研发机构,或整建制迁入高新区的国家级研发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最高奖励1000万元;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最高奖励500万元。对区内企业当年新批准的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企业研发机构给予奖励:国家级研发机构,最高奖励500万元;省级研发机构,最高奖励50万元。郑开管文[2015]25号】
最高1000万元高层次人才研发奖励 
5、对列入我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的人才研发生产的,经国家、省认定符合条件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在实现首台(套)销售后,按首台(套)产品销售价格的最高30%给予奖励,单个产品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其研发生产的终端新产品,优先推荐纳入省、市创新产品目录。
《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智汇郑州”人才工程加快推进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的意见》
 
 
500元-5万元已授权专利奖励 
6、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分别给予3000元/件、1000元/件、500元/件的资助;对通过PCT途径申请国外专利的,给予1万元/件的资助;对获得欧盟、美国、日本专利授权的,给予5万元/件的资助;获得其他国家专利授权的,给予30000元/件的资助。【郑开管文[2017]71号】
15万、20万元专利权人奖励 
7、对当年被评为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且在区内实施转化的专利,分别给予专利权人20万元、15万元的奖励。【郑开管文[2016]60号】
10万元专利产业化企业奖励 
8、对于获得上级专利产业化项目支持的企业,给予10万元配套支持。【郑开管文[2017]71号】
 
最高50万元(潜在瞪羚及瞪羚)制造型企业研发补贴
8、支持制造型企业不断升级技术和产品,对自主研发新产品并在行业内实现首次应用的,对首个销售合同给予销售额5%的补贴,最高补贴50万元。支持企业研发原创线上内容,对原创游戏、原创在线教育作品、原创动画和视频短片等新产品给予奖励。具体支持流程参照《郑州高新区2018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奖励)资金实施细则》(郑开管文〔2019〕73号)。《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郑州高新区瞪羚企业认定及培育办法的通知》郑开管〔2019〕18号
潜在瞪羚及瞪羚企业创新研发补贴
9、对潜在瞪羚企业、瞪羚企业研发费用给予补贴,支持企业引进国内外优秀专利,并在高新区完成技术转移转化,对经平台鉴定发生的专利购买费用给予补贴。具体支持流程参照《郑州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助实施细则》(郑科规〔2019〕2号)、《郑州市激励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施方案》(郑政办〔2017〕132号)。《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郑州高新区瞪羚企业认定及培育办法的通知》郑开管〔2019〕18号
(各级独角兽)企业创新研发补贴
10、企业在前沿技术领域开展技术攻关的,按照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给予补贴,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投资机构等联合组建新型研发机构,对企业建设的市级及以上研发平台给予支持,具体支持流程参照《郑州市激励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施方案》(郑政办〔2017〕132号)。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成果,并在高新区转移转化,具体支持流程参照《郑州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助实施细则》(郑科规〔2019〕2号)。《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郑州高新区加快独角兽企业梯度培育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郑开管〔2019〕19号
 
四、技术补贴
 
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补贴
1、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其他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业务的事业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收益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比例不低于70%、最高可达100%,事前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允许国有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盈利后,连续5年,每年提取不高于30%的转化利润,用于奖励核心研发人员、团队成员及有重大贡献的科技管理人员。支持科技人员兼职取酬,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约定任务的前提下,兼职从事技术研发、产品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成果转化活动。《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智汇郑州”人才工程加快推进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的意见》
 
1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补贴 
2、对当年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申报补贴;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以上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的企业,按1:1的比例配套奖励;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按1:2的比例配套奖励。《郑州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支持科技创新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郑开管文[2015]25号】
最高500万元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贴 
3、对促成高校、院所技术成果向区内企业转化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对经认定的技术合同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最高500万元的补贴;对当年经国家、省、市认定的技术转移机构给予资金奖励,其中,国家级的奖励100万元,省级的奖励30万元,市级的奖励10万元。 《郑州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支持科技创新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郑开管文[2015]25号】
 
30—100万元建设技术转移机构经费补贴
4、加快建设面向创业的技术转移机构。支持高校设立市场导向、机制完善、运行高效的技术转移转化机构,支持市场主体建立专业性质、定向服务的技术交易服务平台,经认定,一次性给予新建机构30万元经费补贴。被认定为省级、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资金支持。《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实施意见》郑政〔2015〕30号
 
最高100万元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补贴
5、对促成有效技术成果向我市企业转移转化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所在县 (市、区)可按年度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中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补贴,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不重复补贴,每个机构单一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支持企业购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研发机构的科技成果和发明专利,可按交易额的10%给予补贴,每个单位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在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研发机构向我市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和发明专利,或与企业联合开展技术攻关、产品研发,可按技术交易额10%、单个项目最高给予100万元的补贴。《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实施意见》郑政〔2015〕30号
 
加大科研人员股权激励力度
6、在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技术转让或技术许可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发明专利转移给企业实施转化的,可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一次性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及对科技成果转化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发明专利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和团队成员在成果所有权不变更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发明专利的转化,转化收益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归成果完成人和团队成员所有。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以职务科技成果或发明专利向企业作价入股,可将因该成果或专利所获股权不高于70%的比例,奖励有关科技人员。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实施意见》郑政〔2015〕30号
 
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补贴
7、新型研发机构可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收益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比例不低于70%、最高可达100%。事前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以股权或者出资比例的形式给予个人奖励时,获奖人可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者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办 〔 2019〕24号